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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公示哪些内容

2024-06-27 07:13:50 编辑:join 浏览量:590

中标公示哪些内容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2、采购项目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

3、定标日期(注明招标文件编号)。

4、本项目招标公告日期。

5、中标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

6、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19 号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上述内容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这就是承诺生效的“到达主义”。然而,中标通知书作为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承诺行为,与合同法规定的一般性的承诺不同,它的生效不能采取“到达主义”,而应采取“发信主义”,即:中标通知书发出时生效,对中标人和招标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理由是,按照“到达主义”的要求,即使中标通知书及时发出,也有可能在传送过程中并非因招标人的过错而出现延误、丢失或错投,致使中标人未能在投标有效期内收到该通知,招标人则丧失了对中标人的约束权。而按照“发信主义”的要求,招标人的上述权利可以得到保护。本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表明本法也采取“发信主义”。

《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因此,中标通知书发出时,即发生承诺生效、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所以,中标通知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招标人不得改变中标结果,投标人不得放弃中标项目。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变更中标人,实质上是一种单方面撕毁合同的行为;投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则是一种不履行合同的行为。两种行为都属于违约行为,所以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应当赔偿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此外,本法还规定可以对违约方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有人据此认为,中标通知书的发出即产生合同成立的效力,招投标的双方自然应当严格履行。如果一方悔标,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需要全面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对此笔者不能赞同。我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招标投标方式是一种特殊的签订合同方式,自然应当适用《招标投标法》的特殊规定,具体包括如下两种:

(一)定金处罚。

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为担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合同主体按约定预先给付一定数额金钱给对方,给付定金的一方将来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而接收定金的一方将来不履行合同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按其作用可分为五类:1、立约定金。是指为担保将来签订正式合同的定金,交付定金的一方将来如果拒签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收定金的一方如果拒绝签订合同,则应双倍返还定金。2、成约定金。是指以交付定金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只有定金交付,合同才能成立。3、证约定金。是指把定金作为订立合同的依据,定金具有证明合同成立的作用。4、违约定金。违约定金,是将定金作为违约的处罚手段来加以运用。5、解约定金。是指以定金作为解除合同的代价,交付定金的当事人可以放弃定金来行使合同解除权,而接收定金的一方也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以解除合同。虽然我国《招标投标法》没有明确对招标人悔标规定适用“定金罚则”,但根据《招标投标法》的“公平”原则,招标人悔标应当向投标人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因此可以认为,《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就是“解约定金”。

(二)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违约责任中的一种重要形式。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的规定,是指合同当事人由于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财产上的损失时,由违约方以其财产赔偿对方所蒙受的财产损失的一种违约责任形式。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在首先适用“定金罚则”以后仍未能弥补守约方损失时,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有明显的补偿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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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公示,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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