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PL,是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的缩写,是GNU通用公共授权非正式的中文翻译。它并非由自由软件基金会所发表,亦非使用GNU通用公共授权的软件的法定发布条款─只有GNU通用公共授权英文原文的版本始具有此等效力。
大多数软件许可证决意剥夺你共享和修改软件的自由。相比之下,GNU通用公共许可证试图保证你共享和修改自由软件的自由。——保证自由软件对所有用户是自由的。
GPL适用于大多数自由软件基金会的软件,以及由使用这些软件而承担义务的作者所开发的软件。(自由软件基金会的其他一些软件受GNU库通用许可证的保护)。你也可以将它用到你的程序中。
扩展资料
GPL与其他一些“许可的”自由软件许可协议(比如BSD许可协议)相比,主要区别就在于GPL寻求确保上述自由能在复制件及演绎作品中得到保障。它通过一种由斯托曼发明的叫Copyleft的法律机制实现,即要求GPL程序的演绎作品也要在GPL之下。
相反,BSD式的许可协议并不禁止演绎作品变成专有软件。由于某些原因,GPL成为了自由软件和开源软件的最流行许可协议。
到2004年4月,GPL已占Freshmeat上所列的自由软件的约75%,SourceForge的约68%。类似的,2001年一项关于Red Hat Linux 7.1的调查显示一般的代码都以GPL发布。著名的GPL自由软件包括Linux核心和GCC。
参考资料来源:
简单的说,以GPL协议发布到网上的素材,你可以使用,也可以更改,但是经过你更改然后再次发布的素材必须也遵守GPL协议,主要要求是必须开源,而且不能删减原作者的声明信息等。
GPL
在自由软件所使用的各种许可证之中,最为人们注意的也许是通用性公开许可证(General Public License,简称GPL)。
GPL同其它的自由软件许可证一样,许可社会公众享有:运行、复制软件的自由,发行传播软件的自由,获得软件源码的自由,改进软件并将自己作出的改进版本向社会发行传播的自由。
GPL还规定:只要这种修改文本在整体上或者其某个部分来源于遵循GPL的程序,该修改文本的整体就必须按照GPL流通,不仅该修改文本的源码必须向社会公开,而且对于这种修改文本的流通不准许附加修改者自己作出的限制。因此,一项遵循GPL流通的程序不能同非自由的软件合并。GPL所表达的这种流通规则称为copyleft,表示与copyright(版权)的概念“相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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