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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2024-06-18 19:55:24 编辑:join 浏览量:543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和下面的“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不矛盾。

不管是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还是公证遗嘱,都是遗嘱的一种形式,立遗嘱人可以设立,就可以变更或撤销。但是,这些形式在同时出现时,法律效力是不同的,撤销和变更的程序也是不同的。当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共同存在时,以公证遗嘱效力为最优,其余次之,即他们不能与公证遗嘱对抗。至于遗嘱人要想撤销公证遗嘱,不能简单地重新立一份新遗嘱(自书、代书、录音、空头遗嘱)就行了。公证遗嘱的撤销要到公证部门办理。希望你明白我的意思。

不矛盾。

经过公证的遗嘱具有公信力,若要变更经过公证的遗嘱必须采取具相等同公信力的方式,所以一般遗嘱是不能变更经过公证的遗嘱。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公布,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标签: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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