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全局是副部级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序列。公务员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机构规格设置。
领导职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级正职、省级副职、部门级正职、部门级副职、县级正职、县级副职、乡镇级正职乡一级副职。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的职级顺序分为:一级督察、二级督察、一级督察、二级督察、三级督察、四级督察、一级主任科室、二级主任科室、三级主任科室,四级主任科室、一级科室、二级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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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责任
(1) 全面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含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下同);组织起草地方综合安全生产法规和工矿、商业安全生产标准并组织实施。
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组织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起草并组织实施全市重大、特大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制定安全生产科学技术计划,组织指导重大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的研究和论证。
(2) 依法行使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能。指导、协调、监督公安、交通、国土、环保、水利等有关部门的施工、质量技术监督、专项安全监督工作
监督工作;组织、协调或参与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处理,监督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实施;组织、指挥、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3) 依法行使全市安全生产监督职能。监督检查工矿商业企业依法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监督企业包括设备(不含特种设备,下同)在内的生产条件的安全管理;依法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测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对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查处未进行安全生产的情况。
(4) 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信息化工作;负责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的登记、统计和发布;全面管理安全生产伤亡统计工作。
(5) 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工矿商业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及相关设备设施检查、安全评价等社会中介组织资质管理监督检查。
(6)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
(7) 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评价工作。
(8) 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指导、监督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不含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下同)、主要业务管理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和考核根据法律。
(9) 组织实施注册安全总监制度,并进行监督检查。
(10) 开展国内外安全管理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11) 建立健全与企业的对话沟通制度,为企业提供安全生产政策法规、业务内容和流程等业务指导服务。
(12) 承担市安全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市政府、国家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3、 根据以上主要职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设办公室、安全监督管理一处、安全监督管理二处、安全监督管理三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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